贵州省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06作者:杨林国来源:贵阳晚报

贵阳市百花湖资料图
近日,省规定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保护不力或抉择导致生态造成生态破坏的将被问责。
按规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记者了解到,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如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设置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标志牌、警示牌和边界标志;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网络体系,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全方位监控;组织开展日常巡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生态功能进行定期评估,及时预警生态风险;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公众参与。
办法规定,我省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不得任意放宽管控要求。因国家和全省重大布局调整,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严格限制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据悉,我省将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及时诫勉谈话;对盲目决策、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贵阳晚报 杨林国)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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