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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责令130家企业限产停产 对2073家企业罚款1.43亿元

2018/03/29作者:蒋朝晖 陈克瑶来源:中国环境报

  “云南省2017年全年共征收排污费3.83亿元,共对2073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亿元。”记者从云南省环保厅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云南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取得新突破,执法力度前所未有,排污费征收额度达历史最高,实现环境监察稽查全覆盖、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全覆盖、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环境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坚持严惩重罚

  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杨春明介绍,云南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层层传导压力,采取“月通报季排名”、现场督导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数和罚款金额大幅增加,查办了一批重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杨春明说。

  据介绍,2017年,云南省环境执法系统共对2073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亿元,查办适用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件380件。

  其中,责令130家企业限产停产,对163家企业生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11起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2起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对14起案件按日连续处罚,累计连续处罚金额2588.9万元。行政处罚案件数、处罚金额和典型案件数同比增长62.1%、98.8%、177.4%,与2015年相比增长114%、309%、217%。

  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02542人次,检查企业34569家次。全省16个州(市)本级、129个县(市、区)环保局全部办理了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典型案件,实现“全覆盖”,圆满完成2017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有配套办法典型案件的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

  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2017年,云南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及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摸底排查、纳污坑塘环境排查整治、地下水环境执法、砖瓦行业环境执法、抚仙湖专项督察排查等专项执法行动,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实效。

  其中,在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中,共检查全省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现11个饮用水水源地存在18个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包括6个农业面源污染问题,6个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问题,4个交通穿越带来的环境问题,1个茶叶粗加工企业及这个企业的1个生活污水化粪池排口带来的环境问题。各地政府十分重视问题整改,积极推动遗留问题解决,确保了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开展抚仙湖专项督查排查行动,共出动238人次,先后对玉溪市澄江县凤鹿、路居、海口、右所、九村等6个街道办(镇),涉及抚仙湖一级、二级保护区宾馆餐饮、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入湖河流、治理项目等进行全面督查排查,发现抚仙湖保护与治理存在的六类29个问题,先后向江川区、澄江县交办督办抚仙湖流域突出环境问题4件、责令1个手续不完备的在建项目停止建设、约谈退出缓慢的企事业单位1家。

  在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排查发现纳污坑塘21个,目前已完成治理12个,剩余9个纳污坑塘正在开展治理,完成率为57%。对5个纳污坑塘问题立案调查3件,给予处罚41.5万元;现场取缔1家企业、对1个坑塘环境污染问题涉及责任人两人予以刑事拘留。

  强化风险管控

  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云南省扎实抓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环境风险源调查填报、环境应急演练等环境应急重点工作,全省防范环境风险措施更加到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

  2017年,云南省共排查化工、冶金、有色、涉危等重点行业企业1797家(次)、检查尾矿库468座、排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0余个,责令155家企业停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42份,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档案1909份,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09个,给予行政处罚398个,累计罚款2600.877万元。通过排查,全面掌握了全省环境风险源底数。

  同时,修订实施《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2017年全省应备案企业2454家,已备案2264家;查处应急预案未备案案件6件,共处罚款12万元。16家重大环境风险企业、117家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和2131家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相继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2017年,云南省及时妥善处置“2·17”曲靖马龙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煤气柜水封水外泄污染、“4·14”曲靖会泽石油运输交通事故致毛家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5·15”西双版纳州勐海鑫汇矿业尾矿库渗漏致南披河水体污染等3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防止了环境污染损害的扩大。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先后接转查处群众反映的圭山煤矿废水直排污染普拉河等信访件6件,立案调查6件,共计处罚181.7万元;针对群众投诉安宁草铺工业园区、富民县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的问题,先后约谈安宁市政府、富民县工业园区,交办督办违法案件21件,立案调查21件,处罚189.4万元,督促23家企业限期完成整改,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中国环境报 记者 蒋朝晖 实习记者 陈克瑶)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