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环保税征收有关问题
2018/04/04作者:李丽辉、吴秋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于4月1日正式开始,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出通知,对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固体废物方面,通知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在噪声方面,通知明确,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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