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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责令两被告限期修复污染土壤

2018/04/08作者:葛晶晶 张明媛来源:中国环境报

  图为废酸排放池。葛晶晶供图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两位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这起案件是青岛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创了青岛市环境污染司法救济的先河。此案的依法判决,标志着青岛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群众来信牵出酸洗窝点

  2015年4月20日,群众来信举报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村有一私人作坊涉嫌酸洗作业、非法排污。经初步排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检查,白天关门不生产,夜间偷着非法作业。

  群众举报就是命令。当天晚上七点左右,青岛市及城阳区两级环保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涉案当事人正在对铁件进行酸洗作业,作坊内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排环境,犯罪嫌疑人非法排污被当场抓获。

  经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高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并负责记工、记账,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酸洗厂的盐酸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外排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经现场勘测,两个污水池内废弃盐酸共重约15.3吨。

  违规排放废酸,两被告人获刑

  2015年4月21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表明,高某某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盐酸pH值小于2,系危险废物。4月23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将当事人的犯罪证据和案卷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6月25日,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酸洗厂的实际负责经营管理人系俞某某,且其明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酸违反国家规定,仍带领工人违法操作,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建议公安机关追捕俞某某。

  2015年12月23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高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一审宣判,高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犯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此案虽然从刑法上给予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但15.3吨废酸渗漏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如何修复土壤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一直困扰着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作出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该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但是,高某某、俞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按要求提交环境治理方案。那么,被污染土壤的治理又应由谁埋单?

  刑罚之后还应为污染土壤埋单

  经调查,截至2017年1月13日,青岛市无可作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社会组织。涉案被污染的土壤未被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案件进入焦灼化状态。为了避免此问题久拖不决,早日解决周边群众环境诉求,当地环保部门、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接,决定根据有关规定,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承担公益诉讼主体,对高某某环境污染案的土壤修复问题提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5月24日,青岛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检察人员、城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与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联合办公,对高某某环境污染案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评估、技术鉴定和证据采用等细节问题进行认证对接,为民事公益诉讼收集证据。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高某某、俞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将未经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到未经防渗处理的污水池内,致废酸溢流或自然渗漏至周边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依法应承担责任,应将其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则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此外,被告高某某、俞某某还应承担鉴定费3万元。(中国环境报 通讯员 葛晶晶 张明媛)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