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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立案监督见实效,破坏生态被判刑

2018/08/14作者:邹烨来源:法制生活报

  近日,由务川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某某、夏某某和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两案,在湄潭县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2018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夏某某和王某某、李某某分别经共谋后,在禁渔期使用电力打鱼机到务川自治县涪洋镇涪洋村观音塘(地名)自然河流内捕鱼,在捕捞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称量,被告人邹某某、夏某某捕得各种鱼类共计1.78公斤;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捕得各种鱼类共计3.95公斤。

  经庭审,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夏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0个月。

  今年,务川检察院根据《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调整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落实立案监督改革试点工作,该案是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以来该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

  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还督促4名被告人投放鱼苗若干,修复水产资源,保护水生动物。截至目前,务川检察院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10件14人,其中涉及环境保护类型的案件4件7人。(法制生活报 邹烨)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