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
2018/12/11作者:王学鹏 周雁凌来源:中国环境报
山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
赔偿义务人不能修复的由损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修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7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不能修复的,由损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损害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应当商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定修复组织者。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办法》明确,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修复效果后评估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复责任人存在故意延期、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次生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中国环境报 记者 王学鹏 周雁凌)
编辑:骆航念主编:骆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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