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则
2017/12/05作者: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为规范环保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行政机关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则。
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行为种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以下环境行政行为: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环境行政收费决定;
(三)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环境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撤销、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此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环保部门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据以执行的环境行政法律文书副本;
(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如有关证据;
(四)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环保部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四、申请时间
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管辖
(一)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二)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六、依法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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