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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国内首个省级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2017/12/26作者:来源:搜狐财经

  内容提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试行)办法并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途径首先是磋商。磋商程序包括磋商申请、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环节。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生态损害赔偿从所有权属性来讲是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行政的力量优先处理。第二个方面,生态损害的案例专业性很强,有非常强的时效性,通过磋商方式解决,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把专业的问题更及时地处理好。以行政为主导,以司法为保障来推动解决生态损害赔偿问题。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过去环境管理的方式,需要处罚的我们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到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是对于他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我们无能为力,修复这个方面是制度空白。现在我们通过磋商办法,可以要求造成损害的义务人承担责任,及时把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来的功能。

  2015年,贵州成为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通过磋商,成功达成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完成生态修复”的案例,为明年1月1号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从全国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就直接关系到生态损害案例能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这个磋商制度它有很强的操作性,责任认定、责任的承担方式都固化在协议里面,增强可执行性。(来源:搜狐财经)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