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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江苏省徐州市又出新规 坚决抵制环境违法行为

2018/04/10作者: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旨在建立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如化工废渣、医疗废弃物、关闭、整治不到位的或未列入整治范围的各类“散乱污”企业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均在举报范围之内。

  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建立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现将《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有奖举报办法。

  附件:1.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2.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标准

  附件1:

  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为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黄烟;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

  (二)煤场、料场、堆场、施工工地裸土、物料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建成区内餐饮、浴室等经营单位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如排黑水、污水等)的;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如餐饮、食堂油烟净化器不正常使用等;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七)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如化工废渣、医疗废弃物等;

  (八)属“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范围的各类“散乱污”企业关闭、整治不到位的或未列入整治范围的各类“散乱污”企业;

  (九)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奖举报途径:

  进入“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扫描“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二维码;关注徐州263在行动微信公众号,均可进入有奖举报链接填写举报信息。

  第五条关于举报及奖金发放: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鼓励同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二)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有奖举报奖金以微信转账、银行转帐、话费充值或现金形式进行发放。以微信转账形式领取的,须在填写举报信息时填写收款微信号信息;以银行转账形式领取的,须在填写举报信息时填写本人收款银行帐号和开户行;采用话费充值领取的,须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采用现金领取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四)市环保局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或变更奖金领取方式。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六条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证据不充分、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不予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核实的,不予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五)同一违法行为分别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六)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七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一经查实,即由市环保局负责奖金发放。奖金按月发放。奖金额度:按照本办法附件中的标准进行核算、发放。所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分属本办法附件中的不同违法行为时,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第八条市环保局成立有奖举报奖励审议小组,对有奖举报实行集中审议集中奖励,原则上每月一次。

  第九条实行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季度整理一次结案举报台账,(除举报人信息外)向社会公布举报处置情况、奖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有保密义务,如有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行为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有奖举报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