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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8/04/19作者: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今日就“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进行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8-04-18

  来信:

  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