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2018/01/04作者:岳植行来源:中国环境报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并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性文件。
根据《办法》,纳入赔偿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首先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代表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解决,磋商程序包括磋商申请、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环节。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告诉记者,生态损害赔偿从所有权属性来讲是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但生态损害的案例专业性很强,有非常强的时效性,通过磋商方式解决,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把专业的问题更及时地处理好。以行政为主导,以司法为保障来推动解决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中国环境报 岳植行)
编辑:薛景益主编:薛景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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